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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沙清理“三非”外国人 重点整治非法聘用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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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清理“三非”外国人 重点整治非法聘用外教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11/22 11: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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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清理“三非”外国人,重点整治非法聘用外教。

  星辰在线—长沙新闻网11月19日讯(记者 岳珊 通讯员 施亮) 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聘请外籍教师,可是这些外教身份真的合法吗?记者今日从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获悉,为有效维护长沙涉外治安秩序,自即日起,长沙警方将集中开展为期50天的清理“三非”外国人专项行动,现阶段将重点整治非法聘用外教现象。

  非法外教日益增多 持证外教仅344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沙市外籍人员数量持续增长,在促进中外交流的同时,外国人“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也成为影响涉外治安秩序的重要因素,其中非法就业,特别是非法聘用外教现象尤为突出。

  当前,长沙市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对外籍教师的需求越来越大,合法的外教聘用工作,有效地提高了我市的外语教学水平和质量,受到广大市民和学生的普遍欢迎。但是,部分不具备聘请外籍教师资质的学校及培训机构非法聘用外教和一些在长外籍人员非法从事外教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目前,长沙市具备聘用外教资质的学校及培训机构101家,已取得合法证件的外教344人,但实际聘用外教的单位和从事外教的人员远不止这个数目。不正当的竞争和不规范的管理,导致正规单位及外教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正常的外语教学质量得不到保障,并增加了公安机关涉外管理工作的难度,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隐患。

  严查“三非”外国人 规范教师队伍

  为贯彻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依法查处外国人“三非”问题,维护和规范长沙市外籍教师管理工作秩序,今日,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召开专项会议,部署在全市开展为期50天的清理整治“三非”外国人专项行动,第一阶段重点整治非法聘用外教行为。省教育厅、省外专局、市教育局、市外专局涉外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应邀参加动员部署会议。

  “今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新法同时赋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行政处罚的职能。”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叶建平介绍。

  据了解,长沙公安机关开展清理“三非”外国人暨整治非法聘用外教工作,优化省会长沙经济发展环境,维护公民和外籍人员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此次专项行动坚持以“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为原则,重点清理整治四类对象:一是未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而私自聘用外教的学校(含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培训机构;二是未获得聘请资格证书而通过中介公司以劳务派遣合同形式聘用外教的学校及培训机构;三是未持有效的外国专家证和准予工作的居留证件任教的外教;四是已取得外国专家证和准予工作的居留证件,但不在外国专家证限定单位工作的外教。

  发现非法外教 欢迎市民电话举报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集中整治、规范管理四个阶段进行。通过深入开展涉外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不聘请、不容留无合法手续外教的良好社会氛围,督促聘请外教单位准确掌握相关工作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聘请外教和非法从事外教的行为,严防违法犯罪人员混迹外教队伍,规范正常的外教聘用和管理秩序,切实维护学校和培训机构合法聘用外教的正当权益以及外籍教师的合法权益。

  据悉,下阶段,长沙市公安机关在开展清理整治非法聘用外教专项行动的同时,还将陆续开展有关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其他各项专项整治行动。

  叶建平支队长表示,全市公安外事民警将依法依规管理、严格规范执法、热情周到服务。希望各涉外单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严格规范内部管理,形成懂法守法和创先争优的良好局面。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聘用外教行为和其他涉外违法现象,监督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举报热线 0731-82587528),共同维护长沙正常的涉外管理秩序。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摘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第四十五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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