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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06/11/24 14:00:31)
--  作者:admin
--  英文解雇书引发诉讼,外教打赢官司获赔3万
2006-11-24 04:10:15)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朱晓露) “我很喜欢教学,我是个很棒的老师。”昨天,经建邺区法院一审判决,拥有双重国籍的外教克里斯托弗·豪威尔终于赢了官司讨回了他应得的工资。

今年49岁的克里斯托弗·豪威尔拥有英国、瑞士双重国籍。2004年,他受我市某中外文化教育培训中心教务长拜瑞的推荐,从伦敦来到南京从教。

2004年10月,克里斯托弗和教育培训中心签订了《教师雇佣合同》,合同约定雇佣期限为1年,他的职位为教师。双方就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了详细约定。去年11月,他被任命为教务长助理。同时,培训中心也提出,如果他不能胜任工作,中心可以随时提出解聘。

今年2月,克里斯托弗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称培训中心在未提前通知他的情况下就单方面解雇了他。9月底,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培训中心赔付给克里斯托弗各项费用共计3万余元。

培训中心不服劳动仲裁委的判决,于上月向建邺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裁决。

昨天的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去年12月8日培训中心发给克里斯托弗的一份英文通知书“WalkingPapers”。克里斯托弗认为,该份通知书标题的中文意思为“走人通知”,通知书的大意是认为他不能胜任教务长助理的岗位,最后决定“Dismiss”(即开除他)。所以,他要求培训中心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但对于这份“WalkingPapers”,培训中心却有不同的解释。培训中心辩称,通知书的意思是克里斯托弗不能胜任教务长助理的职务,并不是要开除他。单词“Dismiss”翻译为中文有解聘和开除两种意思。学校并没有开除克里斯托弗,而是其在收到通知书后开始消极怠工,最后自动离职。因此,学校没有必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根据对英文通知书的理解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该份通知书应理解为“开除信”。因此,培训中心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规定,应结算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给付经济补偿金。据此,昨天,法院一审判决培训中心赔偿给克里斯托弗3万余元。

庭审中,克里斯托弗一直保持着笑容。判决结果出来后,他告诉记者:“我很喜欢南京这个城市,很喜欢教师这个职业,我会再找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