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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实用参考材料 [合同及合同附件样本(中文)][合同及合同附件样本(英文)]

外国专家来华前须提供的材料

1. 个人简历
2. 学位证书
3. 本国教授出具的推荐信
4. 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5. 婚姻状况证明(未婚夫/妻不应享受聘用单位提供的有关费用);
6. 健康证明(《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须在入境后30天内有效,并附有X光片和性病、艾滋病血清学检查原始化验单。外国人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索取《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聘用单位应核实所提供的材料。 聘用单位与外国专家确定聘任关系后,应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标准合同。如属自荐、他人介绍的,须交纳600-900美元信誉保证金(聘期结束后退还本人),以表明其有诚意到该单位就职,然后,聘用单位为其办理来华手续。聘用单位提供专家国际旅费的,可请其自购以旅费作信誉保证金,合同其满前予以报销。

聘请单位应在外国专家来华前为其办理的事宜

1.《外国专家确认件》(外国专家聘期在六个月以上,须办理职业(Z)签证的,按规定应办理《外国专家确认件》,并把原件寄给专家本。聘期不满六个月的,可办理访问(F)签证);
2.外国专家邀请函(电)(省级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外事部门出具的邀请函(电)方为有效;
3.外国专家凭以上两个文件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Z)签证。
办理《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邀请函》
1.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聘用单位自行联系聘请的外国专家,由省级外事办公室签发《确认件》和《邀请函》;
2. 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所属聘用单位自行联系聘请的外国专家,由外事司(局)签发《确认件》和《邀请函》,也可委托各省区市外事办公室签发;
3.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登记注册的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中介机构介绍的外国文教专家(含合同期满后委托中介机构为其在华谋职的),由中介机构出具《职业介绍证明》,然后,聘用单位按录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办《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邀请函》。

聘用单位应在外国专家来华后30天内为其办理的事宜

一、《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实行 属地管理原则。 外国专家到另一城 市应聘后,须在当 地发证机关重新办 理《外国专家证》
办理《外国专家证》须凭
1. 有效工作签证(Z)签证。按规定,持旅游(L)、留学生(X)签证的外国人不得在华工作,也不得更换为工作签证;
2. 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标准合同或政府间协议副本,校际交流协议副本;
3. 国际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须有合同或派遣文书;
4. 外国组织驻华常设机构工作人员须有外国组织的任命书或派遣文书;
5. 按规定,《外国人居留证》须一年延期一次,因此,《外国专家证》也须一年延期一次。延期时,聘用单位须凭新合同或有关文书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盖章后有效;
6、签定标准合同须用原件,复印件无效。1、标准合同有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日语、阿拉伯语六种译文版本。其他文种可用英文版本代替,或由聘用单位自行译制; 2. 合同须有附件,应对工作任务、工资待遇和双方认为标准合同中没有涵盖的其他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3. 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登记注册的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的组织的专家必须与聘用单位签定标准合同,其组织与我国内机构签署的协议,可作为标准合同附件。

二、《外国人居留证》 按规定,外国专家更 换聘用单位应首先办 理户口迁出手续,然 后在新聘单位所在地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办理《外国人居留证》须凭
1. 有效工作(Z)签证;
2. 《外国专家证》;
3. 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的《认证证明》

聘用已在华外国文教专家应注意的事项

1、 新聘单位向原聘单位了解外国专家情况后聘用,原聘请单位使用专家部门签署意见后,外事部门方可出具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标准格式《外国文教专家推荐信》。推荐信要有抬头(新聘单位名称),不能出具无抬头推荐信,以免外国人同时在多处谋职;
2、 聘用单位不得拒绝为对我友好,业务水平适用,工作表现良好,但有一般缺点的外国专家出具推荐信
3、 凡对我不友好,不遵守我法律、法规,有严重流氓行为,有传播宗教行为的;年老体弱或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严重违犯聘用单位工作制度,有渎职行为的,原聘用单位不能为其出具推荐信,并要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便通报全国各聘用单位,以免造成新的损失。
4、 无违法行为,但又不易合作的外国人,聘用单位可出具其在本单位工作期限的证明,其他不作评论。
5、 聘用单位不得聘用没有标准格式推荐信的外国人。没有标准格式推荐信,上级主管部门也不应批准聘请;
6、 聘用单位应聘请能带来新知识、新信息和新科技的外国专家 ,不宜聘用在华连续工作满五年的外国专家。

签定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 聘用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确定,任何口头协议都将视为无效。 2. 签合同时间应在外国专家来华前,已在华的应在到职前; 3. 签合同人应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人。被授权者应有授权书,其他人签字的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
2. 合同期以一年为宜,但连续在华合同期总计不宜超过五年。

合同附件内容

1. 附件应注明是某某号标准合同附件,以表明与标准合同的一致性;
2. 外国专家的工作任务要详细,对工作质量应有要求;
3. 工资和生活待遇条款应按国家外国专家 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4. 标准合同没有涵盖的其他事项,如合同试用期和信誉保证金等;
5. 应说明附件与聘用合同具同行效力,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6. 当事人双方的签字、签字时间和签字地点。

发生合同争议应采取的措施

1. 双方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2. 协商无效,可根据标准合同的仲裁条款,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中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3. 签订无仲裁条款的非标准合同,双方须共同申请调解或仲裁,仲裁委员会方予受理。当事人一方申请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
4. 如受聘方中断合同不辞而 别,聘用单位立即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局,尽可能弄清楚其去向,以便研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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